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通知

沪交陆培字(2005)第85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计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市陆管处、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时工作进行了调整,并联合印发了沪交陆培字(2005)第73号文《关于调整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计时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的教学行为和《教学日志》的填写以及计时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切实加强驾驶员培训教学质量的监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基础工作

各培训机构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完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学员的学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教练员、质监教务及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树立基本的职业道德,确保正确使用和规范填写《教学日志》,以营造一个良好的培训教育环境,并在学员报名时将市陆管处和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联合发布的《双告知书》告知学员。

二、规范教学,提高服务质量

1、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施教,教练员在从事教学中,必须按要求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2各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能的再教育,不断提高教练员的自身素质。

3、各培训机构对《教学日志》和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应设定专人负责和专人操作。(如有疑问请致电65461578120分机报修与咨询)。并将负责人、电脑操作人员名单电话报我处行培科。

三、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81日起,市陆管处将对各培训机构规范教学、使用《教学日志》等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中,凡发现下列情况,责令培训机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暂停考试。对违规单位和教练员名单在交通网上公示,并作为对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和诚信考核的主要内容。

1、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没有设专人负责和专人操作;

2、伪造学员学时信息;

3、信息管理系统输入与教学日志填写不一致;

4、信息管理系统输入学员《教学日志》编号与培训记录表编号不一致;

5、学校对学员未进行阶段考核;

6、无准教证带教;

7、1名教练员同时带教2辆(含)以上教练车;

8、准教证的单位与服务单位不一致;

9、没有随车携带《教学日志》的;

10、带教的学员姓名与《教学日志》的学员姓名不一致的;

11、教练员不按实记录当日学员培训情况的;

12、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超过6个学时;

13、每个学员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超过2个学时。

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印发

打字:陆建平     校对:陆庭浩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