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通字[200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委)、农业(农机)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交通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四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机动车 驾驶员 整顿 实施 方案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司法部、建设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国务院法制办、保监督会、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交通部、农业部有关部门 公安部部党委、部属有关局级单位


公安部办公厅 2004年7月12日印发

附件: 1、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

 


 

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200476日)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全面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强化驾驶员考试监督,切实提高驾驶员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辆驾驶员整顿的工作目标:非法经营驾校和培训班(以下简称驾校)、买卖驾驶证等违规、违法行为基本杜绝,驾驶员培训秩序明显好转,驾校的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教学计划、大纲得到落实;教练员、考试员全部持证上岗,教学和考试质量明显提高;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

二、整顿任务和措施:

(一)清理整顿驾驶员培训学校。省级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清理和规范。一是对驾校的培训资格和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符合规定的驾校,由交通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农业(农机)部门要对拖拉机驾校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的,核发《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对经营场所、培训设施、人员素质等不符合规定的驾校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交通、农业(农机)部门应取消其培训资格,公安部、农业(农机)部门不予受理考试申请。同时,会同工商部门严厉查处无证非法驾校,为依法经营的驾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是对驾校的教学、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对只收费不培训、未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培训、采用虚假广告招揽学员的驾校,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期间公安、农业(农机)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省级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大力清理整顿公安、交通、农业(农机)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驾校和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必须与所办驾校彻底脱钩,在驾校任职、兼职或参与经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彻底退出。

(二)清理整顿教练员、考试员队伍。省级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员、考试员队伍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培训和考试质量。

省级交通部门要按照教练员资格条件,对教练员的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考试,对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教练员 ,核发《教员准教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教练员工作。去年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话会议后,省级公安、交通部门已经对教练员重新考试发证的,不再组织考试,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交通部门直接核发或换发《教练员准教证》。交通部门要督促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建立教练员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评议制度,设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把拖拉机教练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考试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教练员和考试员考核制度,实行持证上岗。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严把考试关,提高考试质量。

公安部门要对全部考试员重新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颁发《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员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每半年对考试员进行一次考评,对考试员资格进行认证;对考试不合格的或考评未通过的,调离考试员岗位。各地公安交通部门要聘请驾校优秀教练员和运输企业安全员担任考试监督员,并可承担考试任务。年底前,地市车管所聘请的考试监督员数量不少于考试员总数的20%

(三)加强驾驶员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有机配合。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驾校的资格管理,严把准入关。对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JT/T 433)要求的,由交通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对交通部门未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的驾校,公安部门不予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不核发教练车牌证。拖拉机驾驶培训要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对未取得驾驶培训资格的拖拉机驾校,农业(农机)部门不予受理驾驶证考试申请。

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驾校的教学、培训质量的监督,督促驾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大纲,使用统编教材,确保培训质量。驾校学员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培训,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时,学员申请驾驶证考试,应提供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式样附后),包括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驾校准考意见等,培训记录须经交通、农业(农机)部门核实,并存入驾驶员档案。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记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公安部门要定期对驾驶员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驾校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并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研究处理。对问题严重的,公安部门要立即采取停考措施,并通报交通部门,由交通部门对其停业整顿。整顿期间学员由交通部门协调安排到其他驾校进行培训。

公安部门要定期向交通部门通报驾校的考试合格率和驾龄在3年以内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交通部门要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交通部门要对其停业整顿,整顿期间公安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公安部门要定期向农业(农机)部门通报拖拉机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配合农业(农机)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强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四)清理乱收费,切实减轻驾校和学员负担。省级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配合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考试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坚决取消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乱收费,切实减轻驾校和学员负担。减少重复发证,学员由公安部门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交通部门不再对学员核发《学员证》;教练员由交通部门核发《教员准教证》,公安部门不再对教练员核发《教练员证》。

    (五)认真贯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把好考试、发证关。公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严格审查程序,完善考试制度,把好发证关。一是在受理环节,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逐级申请制度。对申请大型客车等重点准驾车型的驾驶人,要严格审查间隔年限、违章记分等情况,确保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是在考试环节,要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考试要求,完善考试制度,严格执行考试科目、考试标准和考试间隔期限,保证考试质量。要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秩序,依法严惩舞弊行为。三是在发证环节,要严格审核受理、考试、发证全过程,严格执行统一计算机软件打印制证的规定。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由农业部商公安部制定。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省级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查处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工作当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驾龄在3年以下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要对培训、考试和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未按照规定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许可证》、《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和《教练员准教证》,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依法撤消,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未经培训或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要求就核发培训记录的驾校,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严厉查处。对未严格按照公安部、农业部规定的考试标准和程序组织考试的,考试不合格就发放驾驶证的,或存在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的,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严厉查处;对已发放的驾驶证要追缴收回,并注销档案;对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是“五整顿”“三加强”的第一项整顿,对于加强和改进驾驶员培训、考试工作,提高驾驶员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转变作风,力求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联合成立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整顿中的重大问题和工作进展,及时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方案报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备案。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各地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筑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各部门要确定各自重点任务,明确目标和完成时限。公安部门要重点结合大练兵活动,在7月份对考试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及其工作规范的培训和考试。针对当前几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对学员采取强化考试的措施,并且在考试过程中要加强对学员的讲评教育。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在91日前,完成对所有驾校的资格审查,并在81日正式启用驾校培训记录。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要求,于8月底前完成驾驶员档案的清理工作。到年底,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全部完成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层面地宣传整顿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向社会公告被依法取缔的驾校,宣传经营规范的典型单位。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发动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驾驶员培训和考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

(四)加强检查,狠抓落实。各地要明确每个工作阶段的任务和要求,做好时间进度安排,组织检查组加强阶段性督促检查,落实部门和领导责任,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对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工作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于1231日前将整顿工作总结分别报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

                    NO.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入学时间

 

(照片)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申请车型

A1□ A2□ A3□ B1□ B2□ C1□ C2□ C3□ C4□ D□ E□ F□ M□ N□ P□

科目名称

培训学时

学员签名

教员签名

培训单位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

科目一

 

           

           

     (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名:

                              

科目二

 

           

           

     (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名:

                             

科目三

 

           

           

     (盖章)

签名:

                   

     (盖章)

签名:

                             

 

 

 

 

 

 

 

 

 

 

 

 

 

 

 

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2、在预约科目一、科目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3、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