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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传贯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运管七(2006)46号 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为认真贯彻交通部2006年1月12日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活动和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更好地保护国家、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利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宣传贯彻《2号令》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宣贯工作 1、召开动员大会。在3月中旬召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学习贯彻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动员大会》后,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要及时安排全体班子成员、管理干部和教练员的学习动员大会,使大家认识《2号令》颁布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针对性,了解施行时间、主要内容和对各个岗位提出的新要求,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各机构在组织学习讨论时要作好记录, 4月21日前将宣传动员的小结和下一步工作安排报运管处;4月25日-30日(含双休日),运管处将对部分机构(重点是近期学员投诉较多、迟报不报小结)的宣传动员情况、教练员参加培训的出席率和学员对《2号令》基本内容的知晓率等进行检查。 2、搞好宣贯工作。宣贯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宣贯对象为各机构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时间在3月中旬,由运管处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2号令》对本行业的管理、服务、教学质量以及机构的新要求,我们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二层次:对象为各机构的教务和质量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时间在3月下旬。由运管处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2号令》及相关法规对本行业的管理、服务、教学质量以及机构的教务、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新要求,我们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三层次:对象为各机构的教练员。主要内容为《2号令》及相关法规对教练员提出的新要求以及该如何贯彻落实到实处。此项工作由各机构负责,3月底完成;要保证每名教练员在4月1日前都接受过培训,因故没有参加培训的,在未进行补课前,各机构不能安排带教任务。 4月份,运管处将在每个机构中随机抽取部分法人代表、总经理、教务和质量监督部门等管理人员、教练员参加《2号令》、《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条件》(JT/T-433-2004行业标准)等综合法规知识的书面或上机测验。并对行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抽查;11月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小结。 3、抓好环境宣传。各机构在3月25日前按运管处的要求,抓好驻地的环境宣传,在办公地、停车场、教练场等悬挂、张贴一定数量的横幅和标语(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让社会各界、学员知晓、配合、支持、监督我们的宣贯工作。环境宣传也是4月下旬检查的项目之一。 二、近期工作要点 各机构在全面贯彻实施《2号令》时,要结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培训质量排行榜等工作,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的先期整改,具体做好以下7件规范性的工作: 1、规范教学记录。要认真贯彻《教学大纲》,规范使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对《教学日志》要督促教务人员规范发放、教练员正确使用、学员按时填写并签名;同时,教务人员要将信息及时、无误地输入电脑,做好保管存档工作。各机构在4月1日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规范公示项目。各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4月1日起,应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原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同时,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排行榜、教学场地以及投诉电话、告知书等需要公示的项目按有关标准进行自查。第三季度要修订或编制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定期向学员公示、向社会公布。 3、规范培训学时。4月1日起,各机构要认真执行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小时的规定,并将学时预约制度、方式和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各机构对《2号令》要求实行学时制等新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学时收费的方案报运管处备案。下半年行业将适时扩大计时收费试点范围。 4、规范学员登记。4月1日起,学员在报名时应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此,各机构对《2号令》这一要求做好宣传解释。 5、规范台帐档案。各机构要在2006年6月前按JT/T-433-2004的要求,提出完善各类台帐、规章和档案的计划设想,重点完成学员、教练员、管理人员和教学车辆等四类档案及机构规章制度、有关公示项目的梳理。运管处、协会将推荐部分机构进行研讨并选择有关台帐、制度和宣传公示的样板供学习参考。 6、规范教学设施。各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因故造成“驾校没有教室”、“驾校不用教室”、“驾校的会议室就是教室”等问题的,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解决,逾期既无整改又不报告的,运管处将通过采取发放“整改通知书”、悬挂“整改黄牌”、现场取证提交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处置等措施予以整治。 7、规范经营秩序。各机构应对恶意压价欺骗学员、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培训、接受外地驾校委托从事非法带教以及“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2006年4月30日前,有关机构应将设置在公用电话亭、餐馆、商场等无公示内容的、不规范的报名点予以整顿,直至符合规范化的要求。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应予撤消,不规范的广告也应撤除。4月份运管处将按照交通局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强规范教学和教练员排行榜评议,下半年开展教练员教学技能大比武和等级评定。 三、注意事项 1、提高认识。《2号令》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出台后,我国道路运输行政法规体系建设的又一个重大成果,对开展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认真贯彻落实《2号令》,一有利于管理部门理清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二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对培训市场的监管能力;三有利于增强和提高驾驶培训机构的法律意识、服务理念和教学管理能力,从而必将对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各机构要结合实际,提高对宣传贯彻《2号令》深远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认识。 2、责任到人。各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是行业宣传贯彻《2号令》活动和抓好近期有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从增强和提高机构的法律意识、服务理念和教学管理能力的高度来重视学习动员工作,按照运管处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认真抓紧抓好。保证“一个100%、二个95%”,即参加本机构动员大会的公司本部人员特别是教务和质量监督部门全体管理干部的出席率为100%,教练员的出席率为95%(但补课率必须为100%、均以出席会议的签到为准)、学员对《2号令》自4月1日起实施的知晓率达95%。 3、沟通联系。各机构要明确经理室或办公室一名负责人为行业学习贯彻通讯联络员,负责本机构情况汇报、信息编写等工作,
3月27日前将名单以及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和传真机号码或电子信箱等报运管处;要注意收集学员和教练员中的典型事迹,积极主动地向新闻媒体、上级领导及运管处、协会提供宣传报道的稿件;要善于发现存在的问题,对涉及行业形象和稳定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二○○六年三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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